服務條款

2.0 版;

2008 年 10 月 28 日修訂

  1. 協議。
    1. 協議。服務條款(「條款」)在國際易聯公司(「ESIC」)或包含在條款內的其他文件中特別指出的 ESIC 獨資子公司(「EasyLink」,如適用),與包含在條款內的其他文件中、由 EasyLink 和客戶分別簽署的各適用服務附約(「服務附約」,各項)中及 EasyLink 和「客戶」分別簽署且特別包含在「條款」內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特別指出的客戶(「客戶」)之間成立合約(前開所有文件統稱為「協議」)。
    2. 條款變更。EasyLink 隨時可能修改「條款」內容,且涉及「客戶」權益的修改將於「客戶」收到該修改通知後三十(30)天生效。若「客戶」對「條款」中的任何變更有異議,可以終止任何適用的「服務附約」。
  2. 服務。
    1. 服務附約。EasyLink 即將提供的「服務」及「客戶」採購及付款的「服務」為各適用「服務附約」中提及的「服務」(「服務」,如前定義)。在各「服務附約」條款的實施期間,EasyLink 將會提供,且「客戶」將會採購並支付該「服務附約」中所示服務的款項。任何條款結束時,「服務」會以月份為單位自動繼續提供,直到任一方在至少三十(30)天前通知終止「服務附約」。
    2. 設備與軟體。除非適用的「服務附約」另有規定,否則 EasyLink 會提供「客戶」使用適用「服務」所需的所有軟體,「客戶」則需對其使用服務時所需的所有現場設備需求負完全責任。
    3. 價格。「客戶」同意支付適用「服務附約」中所示「服務」的價格費用。除非「服務附約」另有規定,否則 EasyLink 隨時可以變更「服務」的價格,任何價格變更將於「客戶」收到通知三十(30)天後生效。除非「服務附約」另有規定,否則所有價格均以美元報價,且「客戶」必須以美元支付所有發票款項。
    4. 付款。「客戶」必須在發票日期的三十(30)天內支付所有發票費用。若未能按照「條款」規定時限支付任何費用,「客戶」每月需按 1.5% 的費率支付利息,或適用法律允許之最高費率(以較低者計)。到期時必須支付發票內的全額款項,且付款後就不可退回。若 EasyLink 為順利收取任何到期款項及到期未付款項使用收帳代理商或律師服務,「客戶」必須賠償 EasyLink 所有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訴訟費、銀行收費及其他間接費用與開支。若「客戶」提供的任何支票因餘額不足而遭到退票,除了發票金額及任何到期利息之外,「客戶」還需就高於 $30 美元的部分支付等值的 NSF 費用,或票面金額百分之五的的費用(以較高者計)。
    5. 徵信。若 EasyLink 延伸「客戶」帳戶的信用等級,「客戶」特此授權 EasyLink 得視需要請求、獲得及交換「客戶」的相關信用資料。
    6. 客戶義務。客戶:(i) 必須遵守任何說明文件或 EasyLink 提供給「客戶」的其他書面通知當中提及的「服務」之所有相關規則及需求條件 (ii) 除 EasyLink 依照「服務附約」明確提供的硬體、軟體或連線範圍之外,「客戶」連線至與使用「服務」所需的硬體、軟體及網路連線,均需由「客戶」單獨負責 (iii) 不得於違反適用法律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智慧財產權,或使任何第三方有權向任何人提起訴訟的相關活動或促進活動中使用「服務」 (iv) 不得以任何違反 EasyLink「可接受使用政策」的方式使用「服務」 (v) 不得對 EasyLink 提供的任何「服務」相關軟體採取反向工程、還原原始碼或企圖導出原始碼 (vi) 除非「客戶」以當事人身份與 EasyLink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允許該活動,否則不得出租、租賃或經銷服務。
    7. 終止。
      1. 除非適用「服務附約」中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向 EasyLink 提出三十(30)天前通知後,得以終止任何適用「服務附約」。「服務附約」均處於無效狀態的任何時刻,客戶只要向 EasyLink 提出通知,即得以立即終止本「協議」。
      2. 若符合下列條件,EasyLink 向「客戶」提出通知後得以終止本「協議」:(A) 「客戶」未能如期支付發票款項 (B) 「客戶」違反本「協議」規範下的任何義務 (C)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或從事其相關活動時,違反適用法律 (D) 如本條款 (d) 部分所述的情況。
  3. 智慧財產。
    1. EasyLink 智慧財產。在 EasyLink 和「客戶」之間,EasyLink 擁有所有可能存在以下情況中的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i) 在「服務」及需要利用其以提供「服務」的 EasyLink 設備及網路中 (ii) EasyLink 提供給「客戶」以促進「客戶」使用「服務」的任何軟體或硬體 (iii) EasyLink 為提供「服務」所提供的網域名稱 (iv) 透過參照「服務」、EasyLink 的網路及「客戶」使用 EasyLink「服務」的情況,EasyLink 可能從前述任一項目衍生或建立的任何資訊、資料、趨勢、分析、中繼資料或其他資料(但一律需遵守 EasyLink 在下文第 4 部分規定以「客戶」利益為考量的保密性義務)(前述所有智慧財產為「EasyLink 交易智慧財產」)。
    2. 客戶智慧財產。在「客戶」與 EasyLink 之間,「客戶」擁有所有可能存在以下情況中的專利、版權、商標、商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i) 「客戶」為使用「服務」所提供的任何軟體或硬體 (ii) 「客戶」透過「服務」傳送或處理的任何資料或通訊內容(「客戶內容」) (iii) 「客戶」為使用「服務」提供的任何網域名稱 (iv) 用來識別「客戶」或「客戶」的任何員工或「客戶」的供應商、客戶或商貿夥伴的任何資料(前述所有智慧財產為「客戶交易智慧財產」)。
    3. 互重。EasyLink 同意不就「客戶」的「客戶交易智慧財產」提出擁有權主張,「客戶」亦同意不就 EasyLink 的「EasyLink 交易智慧財產」提出擁有權主張。
  4. 資料安全性與保密性。
    1. 保密性。根據本「服務」,基於合理的限制及用來維繫資訊秘密性及保密性的限制,EasyLink 及「客戶」分別可以存取對方的保密或專屬資訊(「保密資訊」,如適用)。各方若未取得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會使用或向任何「人」揭露已取得的另一方之任何「保密資訊」,除非使用該「保密資訊」是為履行該方之法律義務所需或依此使用「服務」。各方(「接收方」,如適用)會 (i) 將對方(「 揭露方」,如適用)的「保密資訊」視為秘密並保密資訊 (ii) 僅有需要保密資訊以落實本協議宗旨的「接收方」員工,方得以存取「揭露方」的「保密資訊」 (iii) 若未獲得「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揭露其保密資訊。儘管如前所述,但以下項目不應視為「保密資訊」:(i) 「接收方」可以證明其在「揭露方」揭露前即已合法擁有的任何資訊 (ii) 在「揭露方」揭露之前,即已存在公領域的任何資訊 (iii) 「揭露方」揭露之後,在「接收方」無過失情況下進入公領域的任何資訊 (iv) 合法擁有資訊及其法定揭露權的第三方未多加限制,而由「接收方」獲知的任何資訊 (v) 本「協議」到期或終止後兩年並未在適用法律規範下構成商業秘密之任何資訊。儘管在本「協議」中負有保密義務,EasyLink 仍可能在以下情況下揭露「客戶保密資訊」:(1) 為回應傳票或法院令狀 (2) 為回應行政命令或其他對 EasyLink 具有司法管轄權之政府實體的其他指示 (3) 其他適用法律的要求。
    2. 客戶資訊使用。根據本「服務」,EasyLink 可能會存取包括「客戶保密資訊」在內的「客戶智慧財產」,同時,EasyLink 可能會使用該「客戶智慧財產」及「客戶保密資訊」,但僅限於提供服務所需之目的,以維持「服務」及 EasyLink 網路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同時促進並確保 EasyLink 遵守其法律義務及法律規範,然而,EasyLink 不會基於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客戶智慧財產」或「客戶保密資訊」。
    3. 揭露通知法。客戶若發現任何疑似侵害安全性或完整性並影響客戶存取「服務」的情況,發現任何疑似侵害「服務」或 EasyLink 網路安全性或完整性,或發現任何疑似侵害「客戶智慧財產」安全性或完整性的情況,必須通知 EasyLink。若任何適用法律要求「客戶」通知其他「人」或任何疑似侵害個人或此人交易資料的安全性或資料完整性,且資料存在「客戶智慧財產」內(此法律稱為「揭露通知法」),「客戶」應全權負責遵守該「揭露通知法」。因為涉及「客戶智慧財產」內包含的任何「人」之個人或交易資料,以致任何「揭露通知法」要求 EasyLink 採取任何行動或通知任何人,「客戶」應全權負責採取此行動或提供此通知,且「客戶」應賠償 EasyLink 在進行此行動或提供任何前述通知的範圍內合理的費用與開支。
  5. 服務出錯與補償。
    1. 服務履行。EasyLink 會根據 EasyLink 發佈之功能及規格文件提供「服務」,且採用以及時傳遞通訊內容、準確完成作業項目為目的的服務方式,並且透過其網路與「服務」確保所處理資料及通訊內容的正確性與完整性。
    2. 免責聲明。EasyLink 的「服務」仰賴 EasyLink 「服務」及第三方網路、公開交換電話通訊網路、網際網路存取供應商、國際衛星服務及其他由 EasyLink 掌控範圍外的「人」維護的通訊設備與功能間的可互通性。EasyLink 不保證其「服務」隨時可以使用、其「服務」絕不出錯、網路絕對安全,亦不保證「服務」適合客戶意圖的需求使用。
    3. 唯一補償。針對未能依照本「協議」要求執行 EasyLink 服務,「客戶」的唯一與除外補償及 EasyLink 的唯一義務為 Easylink 可自行選擇替客戶免費重新執行有瑕疵的「服務」,或者,若「服務」中斷,根據適用月費並依照「服務」中斷的時數,計算相應的比例金額並開立等值的信用額給「客戶」。然而,EasyLink 對於「服務」因以下條件而導致任何中斷或受損不具任何法律責任 (i) 因 EasyLink 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導致 (ii) 因「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 (iii) 因「客戶」的設備或任何不在 EasyLink 唯一掌控範圍內的第三方設備所導致。
  6. 賠償。
    1. EasyLink、其子公司及各自現任、前任及後任主管、董事、員工及代理商、各自繼承者、法務代表、繼任者及受讓人(統稱為「EasyLink 受償者」)若因下列情況面臨、招致或需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與所有損失、傷害、費用、責任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和解時支付的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i) 「客戶」違反「協議」中包含的任何表示、保證或條款 (ii) 「客戶內容」或「客戶」使用「服務」 (iii) 「客戶」或 EasyLink「可接受使用政策」的任何「客戶使用者」或任何適用法律 (iv) 第三方因「客戶內容」或「客戶」使用「服務」而索賠或提出訴訟,「客戶」應為任何 EasyLink「受償者」抗辯、對其做出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2. 根據 7(c) 條款的規定,「客戶」、其子公司及各自現任、前任及後任主管、董事、員工及代理商、各自繼承者、法務代表、繼任者及受讓人(統稱為「客戶受償者」)若因任何主張「服務」侵犯「協議」存在日的任何美國專利、版權或商業秘密而提出的索賠或訴訟,並面臨、招致或需承擔因此產生的任何與所有損失、傷害、費用、責任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和解時支付的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EasyLink 應為任何「客戶」「受償者」抗辯、對其做出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針對本「條款」規範之賠償標的物,EasyLink 應獨立掌控其抗辯及所有和解協商。儘管如前所述,但對於因下列情況的侵權索賠而賠償任何「客戶」「受償者」,EasyLink 不具任何法律義務:(i) 搭配第三方產品或服務使用「服務」,而該第三方產品或服務導致侵權 (ii) 任何 EasyLink 並未提供書面授權的「服務」修改 (iii) 「客戶內容」 (iv) 「客戶」使用任何第三方軟體、硬體或服務。
    3. 針對任何可能受此條款約束之索賠,尋求賠償的一方(「求償方」)應在收到索賠書面通知後儘速提供給賠償的一方(「賠償方」),然若「求償方」無法提供通知,亦無法解除「賠償方」之賠償義務,除非該索賠的抗辯因此遭致不利影響。
    4. 若禁止令、判令或判決決定成立,或 EasyLink 依獨有酌情權可能認定「客戶」無法依照本「協議」載明的規範使用「服務」,EasyLink 得依其意願在自行支付費用的前提下:(i) 取得「客戶」使用「服務」或本「協議」中受影響部分的權利 (ii) 以其他不侵權的「服務」替代「服務」或受影響的部份,或修改「服務」或受影響的部份使其不再侵權,或 (iii) 提交書面通知給「客戶」,終止適用「服務附約」的效力。
    5. 第 6(b) 條款內規範的 EASYLINK 抗辯及賠償義務陳述的是針對服務的任何智慧財產權實質侵權或主張侵權時,EASYLINK 的完整責任及義務,以及客戶的唯一補償。
  7. 責任限制。
    1. 除服務附約中明確指出的任何保證外,針對任何依照本協議提供的服務或任何軟體,EASYLINK 不表示或提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銷性、適合特定目的、權利或未侵害第三方權利的保證,且 EASYLINK 在此明確排除上述事項之責任。在不影響前文規定的前提下,依此提供給客戶的任何第三方軟體均以「現有」方式提供,不提供任何條件或保證。EASYLINK 不保證此服務不中斷、絕不出錯或完全安全。EASYLINK 不保證連續提供服務、在特定時間提供服務、透過網際網路儲存或傳輸之資料、資訊或內容的完整性。EASYLINK 對於任何未授權存取、或任何破壞、消除、竊取、摧毀、改變或疏忽導致系統或網路上傳送、接收或儲存的資料、資訊或內容對外公開均不具任何責任。
    2. 針對因(或涉及)服務未依時程履行,或因(除非 7(D) 條規定另有規定)第三方對對方提出索賠(無論事前是否已告知該索賠或傷害之可能性),導致對方或任何其他人產生獲利或收益損失、使用損失、資料損失或採購替代商品的費用、授權或服務或類似經濟損失、或任何懲罰性、間接性、特殊性、附帶性、後果性或任何性質的類似損害,無論此類損失能否預測,或是以任何保證或其他權利為依據,雙方均不具任何責任。
    3. 對於因傳送失敗、未能履行、受損、違反保證或其他因素而產生與服務、EASYLINK 提供的任何軟體或任何服務附約相關的賠償責任,EASYLINK 的賠償金額絕不會超過 (I) $10,000 美元或 (II) 客戶在導致賠償的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支付給 EASYLINK 的合計費用(取兩者中較高的數字)。
    4. 無論根據合約、侵權行為或任何其他法律理論(包括嚴格責任),第 7 b) 條及 (c) 條中包含的限制適用於所有總體訴訟原因,唯詐騙或蓄意惡行之索賠除外。第 7(b) 條和 (c) 條中包含的限制不適用於因第 6 條所述之客戶賠償義務導致之責任。
  8. 持續期間。
    1. 協議。「協議」於 EasyLink 及客戶分別簽署後開始生效,並持續生效至所有「服務附約」均不生效力為止。
    2. 服務附約。除非「服務附約」另行規定,否則「服務附約」中的任何服務條款結束時,該「服務附約」將會依照初始規定之服務期限,以等長的期限續約額外的服務期限。
  9. 國際條款。
    1. 本節範圍。第 9 條適用於 (i) 依照美國境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組織之「客戶」(「非美國公司」)、任何擁有非美國公司子公司的「客戶」,或控制非美國公司或任何非美國公民者、受其控制或與其處於共同受控下之「客戶」 (ii) 在美國境外地區依照本「協議」規範接收或利用任何「服務」的任何「客戶」 (iii) 任何時候利用源自美國境外地區的資金支付 EasyLink 任何「服務」費用的任何「客戶」。
    2. 遵守 OFAC 法規。客戶表示並保證「客戶」本身、其任何子公司或任何控制「客戶」、受其控制或與其處於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均沒有 (i) 列名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US-OFAC」)的「特別指定國民與禁止往來名單」 (目前可參閱http://treas.gov/offices/enforcement/ofac/sdn/index.shtml)或 (ii) 或受到 US-OFAC 目前執掌之制裁計畫約束(統稱為「OFAC 制裁」)。若前述表示不再為事實,客戶同意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 EasyLink。若基於任何 OFAC 制裁禁止該付款,客戶進一步同意不向 EasyLink 支付任何款項。
  10. 雜項:
    1. 獨立承包商。EasyLink 及「客戶」均為獨立承包商,且本「協議」中不含任何將 EasyLink 及「客戶」定義為委託代理、主僕、合作夥伴或聯營企業關係之條款。任一方均無權利以其他方之名義簽署任何合約或訂立協議,或以任何方式使他方負有義務或約束他方,亦無權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達己方擁有簽署任何合約或訂立協議的權限。
    2. 管轄法;司法管轄區。任何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或索賠,本「協議」的訂立或本「協議」的違反,包括根據集體侵權行為提出的任何索賠,都應由喬治亞州實體法管轄,但依照以下 10(c) 條款執行的所有仲裁及相關訴訟程序除外,包括但不限於應由「聯邦仲裁法」(9 U.S.C. §§ 1, et. seq.)管轄的適格被告確認程序。「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中的國際貨品銷售規定不適用本「協議」。任何不受下方 10(C) 條款強制仲裁約束的本協議相關控訴、訴訟或訴訟程序,均必須交由位於喬治亞州格威納特郡的喬治亞州法院或聯邦法院仲裁,且各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該法院(及負責的上訴法院)在此控訴、訴訟或訴訟程序中擁有專屬司法管轄權,並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可撤銷地放棄現在或此後對此控訴、訴訟或訴訟程序設立審判地或該法院的異議,或放棄因不便利原則將該控訴、訴訟或訴訟程序交由該法院審理之異議。
    3. 強制仲裁。儘管有上文 10(b) 條款的規定,各方同意若各方間因為本「協議」或任何「服務」相關方式而引發爭議,各方必須根據美國仲裁協會的商務仲裁規則,在將爭議交給根據前述規則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仲裁之前,先提交給喬治亞州的 Henning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Atlanta 公司(www.henningmediation.com)或其他雙方認可的仲裁服務供應商仲裁。前述仲裁人只有在爭議金額高於一百萬美元($1,000,000)時,才需要提出書面判斷意見。仲裁小組有義務根據本「協議」條款宣判仲裁結果,包括本「協議」訂立、詮釋及實施時適用的實體法在內。仲裁小組獲准得根據本「協議」判定直接損害賠償,但不得針對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判定賠償。因此,賠償審判可以交給任何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在仲裁中佔優勢的一方有權針對其所負擔的仲裁費要求賠償,但在確定的賠償判決發佈前,必須由雙方平均分攤該次仲裁的所有費用。任何仲裁都將在喬治亞的亞特蘭大都會區進行。任一方向任何法院提起的任何訴訟若違反本「條款」,均應依本「條款」規定予以駁回。在法院中提議駁回違反本「條款」的訴訟之該方,有權要求律師費及為回應該訴訟之所有開支的賠償。
    4. 標題。此處標題僅為方便考量,並非本「協議」之部分內容。
    5. 完整協議;修改。本「協議」,包括包含在本協議中的文件,得以取代雙方先前就標的物完成的所有討論、協商及協議,因此,本「協議」就前述事項構成雙方間的唯一及完整協議。若本「協議」與任何訂購單、服務單、工作單、確認函、通信或客戶或 EasyLink 的其他通訊內容間有所衝突,應以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為準。除非由客戶及 EasyLink 的任何授權代表書面核可,否則與本「協議」標的物相關的任何額外條款或細則均無效。除非由相關雙方以書面方式完成另一份協議,否則不得變更或修改本「協議」,但 EasyLink 享有唯一酌情權,可以不定時修改服務條款,且修改內容一旦發佈至 EasyLink 網站隨即生效。
    6. 分離條款。本「協議」中包含的所有權利與限制之行使,僅應在並未違反任何適用法律的範圍內適用及具有約束力,且限制在必要的範圍內,才不會造成本「協議」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實施。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條款的部分內容經合格司法管轄法院判定為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實施,雙方均同意其餘條款或條款的部分內容仍就標的物相關事項構成本協議,且所有前述其餘條款或條款的部分內容仍生效並具備完整效力。
    7. 通知。所有一方認為必要或深思熟慮後向另一方提出的通知及要求,均應以適當方式書面為之,若親送或採用隔夜遞送或郵遞服務,就應視為於遞送當日提交,若透過傳真遞送,於收件方確認收訖時提交,若以掛號郵遞、郵資預付方式遞送,應視為投郵後五天提交。若以傳真及郵遞方式,分別遞送至對方簽章上方提供的地址或傳真號碼。若為著本「協議」之目的,各方可以變更其地址或傳真號碼,並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EasyLink 可能透過電子郵件傳送書面通知至保存在 EasyLink 帳單記錄中的「客戶」電子郵件地址。
    8. 棄權。任一方無法履行或延後履行任何權利或補償均不應視為棄權,任一方單次或部分履行任何權利或補償亦不應排除其他方或進一步履行的權利,或排除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履行權利。任一方對違反或不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細則明確表示棄權或允准,均不應構成對日後違反或不履行相同或任何其他條款或細則之棄權或允准。
    9. 讓渡;繼承人。若未事先取得 EasyLink 的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讓渡或轉讓本「協議」或依此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義務。違反前述條款的讓渡企圖應宣告無效,且不會生效或無效力。EasyLink 無須「客戶」同意,即可指定本「協議」規範下之權利及義務,或在履行責任及權利時納入分包商或代理商。本「協議」對本「協議」各方及其各自繼承人和核准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並為保障上述人士的利益而制訂。
    10. 訴訟限制。無論何種形式,在訴訟原因出現兩年後,任一方均不得因為本「協議」的理由或根據本協議提出任何訴訟。
    11. 複本。若本「協議」為親筆簽署,複本不限份數均可生效,每份複本均應視為原本,而全部複本的集合可以構成單一及相同法律文書。若本「協議」以電子方式簽署,除非另行證明,否則應推定 EasyLink 所留存的版本為正確版本。
    12. 不可抗力。本「協議」規範下的任何義務若未能履行或延後履行,若不履行或延後是直接或間接導因於該方合理控制範圍之外的力量,任一方均不具任何義務(未能如期付款除外),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水災、天災、勞動爭議、意外、戰爭或恐怖攻擊行動、交通或通訊中斷、供應短缺或任何第三方的疏失,使其對於該方履行其義務必須的任何設備或材料之生產或交付之許諾無法實現。
    13. 無第三方利益契約。除非本「協議」中明確提供,否則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無意,也不應理解為賦予「協議」雙方之外任何人、其各自繼承人及核准受讓人任何法定權利或衡平權利。
    14. 政府法規。根據本「協議」,若未先遵守美國政府及擁有客戶營運或執行業務當地司法管轄權之國家或地區或國際組織實施的所有出口管控法律規章,客戶不得直接或間接出口、再出口、移轉任何法律規範項目或資訊給美國境外的任何人或提供其使用。
    15. 行銷。客戶同意在本「協議」期限內,EasyLink 得以公開提及客戶為 EasyLink 之客戶,包括口頭及書面方式。EasyLink 若需以其他方式公開提及客戶,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同意。
    16. 電話監控。為了確保 EasyLink 的客戶獲得高品質的服務,EasyLink 可能會隨機監控並側錄 EasyLink 客戶服務及技術支援人員及 EasyLink 客戶之間的通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