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政策

  1. 簡介
    以下為國際易聯公司(EasyLink Services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公司」)的內線交易政策(「政策」),本「政策」適用於「公司」所有主管、董事、員工或代理商(統稱為「公司人員」)。所有「公司人員」均應仔細檢閱政策內容,並依據要求繳回「公司」指定格式之有效「遵循聲明」。

    「公司」之股份於美國公開交易。若任何人握有與公司證券相關之「關鍵內線訊息」,並據此購入或出售證券,均為違反證券法之行為。「關鍵內線訊息」是指與公司或其事務或其他公司(若適用)相關之非公開或機密資訊,若公開該訊息,可能會影響「公司」證券或其他特定公司證券之市場價格,或指理性投資人決定是否購入、出售或持有該公司證券時,被視為重要影響因素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與公司收益、業務大幅成長或虧損相關之非公開資訊,或與董事或主管聘用、解聘或退休相關之非公開資訊。資訊來源無涉。任何人握有「關鍵內線訊息」並據此提供他人這類資訊,或建議他人購入或出售證券,一般而言均屬非法行為。若屬實,訊息提供者及接收者雙方均需承擔法律責任。

    本政策擬定與投資人接觸之指示,及遵循聯邦證券法及規章之指示,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及美國那斯達克股票交易所(「Nasdaq」)採行之「關鍵內線訊息」使用及公開揭露相關規則。前述法律及規章要求「公司」及「公司人員」在購買及銷售證券等相關作為時,確保不以不合法方式使用「公司」相關資訊,違反這類法律者可能需入獄、繳交犯罪罰金、承擔民事責任及進行強制行動。
  2. 保密性
    「公司人員」在「公司」公開對外發佈前,不得向任何人揭露「關鍵內線訊息」,但基於職務所需必須知曉訊息之「公司」內部人員除外。

    「公司人員」不應與「公司」外之任何人討論機密之「公司」事務或發展訊息,該討論為履行其他企業職責時除外。這項禁令明確適用,但並非專門適用於財金媒體、投資分析師或金融業中其他人可能針對「公司」提出之問題。代表「公司」進行此類所有溝通時,需在嚴密控制的情境下,由指派的合適高層管理人選來進行。針對「公司」相關事務接獲外界聯絡之「公司人員」,應拒絕評論並引介詢問者與下列人員聯絡:「財務長」、「法務長」或獲得授權之「公司」發言人。

    「公司人員」對各項指示規範之責任若有疑問,在行動前應向管理層請求釐清及指示。「公司人員」不應試圖自行解決不確定之疑問。
  3. 公司證券交易
    1. 此規則適用於所有「公司人員」。所有「公司人員」必須遵守下列交易規則:
      1. 公司證券交易。「公司人員」若得知「公司」相關之「關鍵內線訊息」,一概不得下單購買或出售「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任何證券,亦不得建議他人下單購買或出售,包括普通股或其任何選擇權(包括買權及賣權)在內(統稱為「公司證券」)。握有「關鍵內線訊息」之任何「公司人員」在該訊息公開發佈後四十八小時內,不得交易或建議他人交易「公司證券」。基於本政策第 II 條保密性要求之規範,亦禁止「公司人員」向可能購入或出售證券之他人揭露非公開資訊(稱為「洩密」)。
      2. 短線操作。公司非常不鼓勵「公司人員」短線操作「公司證券」,即頻繁購買及出售「公司證券」,希望藉由短期市場波動獲得報酬。選擇投資「公司證券」之「公司人員」應以長期投資為主,以分享「公司」長期獲利之前景。此外,禁止「公司人員」「放空」售出「公司證券」(亦即售出未持有之證券,並因預期該證券價格下跌而得利)。
      3. 其他證券交易。若「公司人員」因職務之便獲知其他公司之相關「關鍵內線訊息」,且該訊息可能影響證券之價值,「公司人員」不得下單購買或出售其他公司之證券(或相關的衍生證券,例如買權或賣權),或建議他人下單購買或出售。
    2. 內部集團適用規則。由於「內部集團」會定期得知保密資訊,故本政策針對董事、證交法第 16 條規定之「公司」主管,以及「法規遵循官」指派之高層主管及其他員工(前述人等即為「內部集團」)的活動擬定數項限制。
      1. 交易期。「內部集團」之成員僅有在「開放交易期」(定義如下)內得以自由交易公司證券。「內部集團」的可交易時間「結束」(「封閉交易期」)。交易期於會計季度結束日的十五天前開始,並於「公司」發佈該會計季度財報後第二個交易日收市後結束。「開放交易期」是指「封閉交易期」以外的任何時間。
      2. 事先核可。「內部集團」之成員交易「公司證券」之前,必須獲得「法規遵循官」事先核可。
      3. 其他交易閉鎖期。「內部集團」之成員不得直接或間接 (i)出售或轉讓當初因其擔任或受聘為「公司」董事或執行長所獲得的任何「公司證券」,或 (ii) 在「公司證券」之相關退休金計畫閉鎖期(依照 BTR 法規 245.100(b) 條之定義)內購買或取得任何該「公司證券」。
      4. 10b5-1 計畫。儘管有前述政策規範,「內部集團」之成員仍可依照其成為「內部集團」成員並握有「關鍵內線訊息」前簽署之合約、計畫或指示,在封閉交易期間交易「公司證券」(後文稱為「10b5‑1 規則計畫」)。所有「10b5‑1 規則計畫」均必須先由「法規遵循官」批准,且公司可能基於任何理由酌情決定不允許「內部集團」成員按照「10b5‑1 規則計畫」進行交易。無論如何,所有「10b5‑1 規則計畫」均必須遵循美國 1934 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交易法」)10b5‑1 規則之要求。
      5. 其他適用規則。「內部集團」之成員亦需遵守前述第 C 條第 1 款適用於所有「公司人員」之一般交易限制。
  4. 罰則
    1. 刑事及民事制裁。 證券法針對持有「關鍵內線訊息」者購買或出售證券牟利之情事,課以民事罰則(最高為獲利額或避損額三倍)及刑事罰則(最高 $5,000,000 美元罰金或二十年有期徒刑)。向他人提供此類「關鍵內線訊息」且他人獲得訊息後購買或出售該證券者,應處以相同罰則。此外,出現違反內線交易法規之交易行為時,違法者直接或間接所聽命之任何人若符合以下條件,SEC 均可處以實質民事罰則:(i) 知曉或輕率忽視前述聽命者可能涉入內線交易之事實,或 (ii) 出於故意或輕率而未能擬定、維持或強制實施任何防止誤用「關鍵內線訊息」之政策與程序。因此,即使違反內線交易法僅導致小額獲利或避損額,SEC 仍可對違法者處以民事罰則,並向違法者所聽命之雇主或高層管理人員處以最高 $1,000,000 美元之罰款。SEC 在內線交易法規上執行積極,全力防堵不肖個人與機構,他們的努力使許多違反內線交易法之定罪行為獲得各界高度關注。
    2. 聘用。 「公司」所聘用的「公司人員」若違反本「政策」,將受到解聘在內的懲處。
  5. 實施
    1. 法規遵循官。 「董事會」或「執行長」會不定時指派特定對象擔任本「政策」之「法規遵循官」。「法規遵循官」目前由「公司」的內控董事擔任。
    2. 聲明。 「法規遵循官」應不定時要求「公司人員」提供本「政策」之書面聲明,並將書面聲明歸檔於適當的員工檔案中。